加拿大火器权利联盟

15-3 隐私权利

政策备忘录

问题。

隐私权利

政策备忘录号。

15-3

最后一次审查。

2019年7月16日

政策。

加拿大儿童权利委员会认为,个人不应仅仅因为是枪支所有者或持有枪支许可证而放弃《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所保障的合理的隐私期望。因此,《火器法》第101至105条应予废除。

理论和讨论。

目前,《火器法》第101至105条授予 "检查员"(如第101条所定义)广泛的权力,可以进入和检查任何有合理理由相信(a)企业(如第101条所定义)的地方。火器法》第101至105条授予 "检查员"(如第101条所定义)广泛的权力,以进入和检查任何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a)正在进行的业务(如《火器法》第2(1)条所定义),(b)发现业务记录,(c)位于枪支收藏,(d)发现与枪支收藏有关的记录,(e)位于禁止的枪支,或(f)位于超过10支枪的地方。检查员的权力包括打开任何容器,检查任何枪支或任何其他物品并取样,进行任何测试或分析或进行任何测量,以及要求任何人出示记录或文件供检查或复印(第102条)。

《火器法》更进一步规定,被检查场所的所有人或负责人以及在被检查场所发现的每个人都有义务向检查员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并向检查员提供信息(第103条)。唯一的限制是针对没有开展业务的住宅(第104条)。在这种情况下,检查员必须向业主或居住者发出合理的通知,获得居住者的同意,或根据第104(2)条获得授权。拒绝检查员进入是申请搜查令的必要理由之一(第104(2)(c)条,尽管这一规定是否符合宪法还有待法院的检验)。检查员还可以要求出示枪支(第105条)。

这些规定忽视了《宪章》第7条中的免于自证其罪的特权和《宪章》第8条中的免受无理搜查或扣押的权利。在R.诉Collins案(1987年)中,加拿大最高法院认为,要使搜查合理,必须是(a)由法律授权,(b)授权搜查的法律必须合理,以及(c)搜查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在Hunter v. Southam Inc.(1984)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一致认为,无证搜查被推定为是不合理的。CCFR认为,《枪支法》规定的搜查权不需要有理由相信已经发生了犯罪行为,这违反了《宪章》第7条和第8条,因此是违宪的。然而,这一点尚未在法院得到验证。

我们注意到,《刑法典》第487条允许治安官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任何议会法案实施了犯罪,并有合理理由相信在要搜查的地方会发现该罪行的证据时,可以获得搜查令。这是一个适当的标准,经得起《宪章》的审查。

请注意。

C-71法案扩大了许可和续期的背景调查,当一个人过去的长期历史被计入其许可和续期的资格时,就会产生潜在的隐私问题。

加拿大皇家骑警必须确保在评估一个人的PAL或RPAL资格时,将隐私问题放在首位。

增加在线活动作为资格的一个要素,必须包括一个明确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公开和透明的,并保持对枪支所有者的表达自由的强烈尊重。言论和结社自由是《宪章》所表达的加拿大民主的基本要素,决不能要求枪支所有者放弃这些权利来享受他们的枪支权利。

其次,新制定的记录保存要求(以前被该法禁止)强加给加拿大皇家骑警登记处,以收集和保存所有转让枪支者的身份信息记录,这造成了隐私问题;因为它创造了个人关联和关系的记录,而根据该法,这些记录以前是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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