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枪支权利联盟

附 例

加拿大枪支权利联盟的规章制度

细则只有在与公司章程一起考虑时才是完整的,公司章程可以在这里找到。修正-修改[2766] 公司章程    

1.一般
(a) 定义。在本章程和联盟的所有其他章程中,除非

语境另有要求。

"法案 "是指《加拿大非营利组织法》,S.C. 2009, c.23,包括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以及可能被取代的任何法规或条例,并不时加以修订。

"章程 "是指最初的或重述的公司章程或联盟的修正、合并、延续、重组、安排或复兴的章程。

"董事会 "指联盟的董事会。

"细则 "是指本细则和任何其他联盟的细则,经修订后,不时生效的细则。

"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总经理"、"助理秘书"、"助理司库"、"总顾问"、"特别顾问 "或任何其他官员指联盟的此类官员。

"联盟 "指加拿大枪支权利联盟;"董事 "指董事会成员;
"雇员 "指联盟的雇员;"个人 "指自然人。

"书面文书 "应包括契约、合同、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和转让、协议、释放、收据和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解除、支票、本票、汇票、承兑、汇票和支付金钱的命令、股份的转让、转移和转让、代理文书、授权书、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任何书面文书。

"成员会议 "包括成员的年度会议或成员的特别会议。

"成员 "指联盟的成员; "官员 "指联盟的官员。

"普通决议 "是指以多数票(例如超过50%)通过的决议。

"人 "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非法人协会、非法人辛迪加、非法人组织、信托、公司、法人团体以及作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法律或个人代表的自然人。

"亲自到场 "是指在有关地点亲自到场,或通过闭路电视或允许参与者同时进行视觉和口头交流的任何其他方式到场,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允许参与者同时进行口头(但不是视觉)交流的任何方式到场。

"提案 "是指由联盟成员提交的符合法案第163条(成员提案)要求的提案。

"条例 "是指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经不时修正、重述或生效。

"成员特别会议 "包括任何类别成员的会议和有权在成员年度会议上投票的所有成员的特别会议;以及

"特别决议 "是指由不少于三分之二(2/3)的表决票通过的决议。

(b) 解释。

  1. (i) 在本章程的解释中,单数的词语包括复数,反之亦然,一个性别的词语包括所有性别。
  2. (ii) 本细则中的标题和目录只是为了方便参考而插入的,不应影响该细则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3. (iii) 除上述(a)项规定外,法案中定义的词汇和表述在本章程中使用时具有相同的含义。
  4. (iv) 当任何细则或联盟的任何特别决议提到任何法规或章节时,这种提法应被视为延伸和适用于该法规或章节的任何修订或重新制定(视情况而定)。
  5. (v) 该法中有关电子文件的规定适用于本章程中的所有书面文件和文书。

(c) 总办事处。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联盟的总部将由董事会不定期地选择。

(d) 公司印章。联盟可以有一个公司印章,该印章应被采用,并可以通过董事的特别决议进行更改。联盟的秘书应是公司印章的保管人。

  1. (e) 文件的执行。董事会应不时地指示执行某一特定契约、转移、转让、合同、义务、支票、汇票或付款命令、票据或承兑、汇票、文件或书面文书的方式和人员,或契约、转移、转让、合同、义务、支票、汇票或付款命令、票据或承兑、汇票、文件或书面文书的类型。任何被授权签署任何文件的人都可以在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任何签字的官员可以证明任何文书,决议,细则,或联盟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是真实的。所有以这种方式签署的合同、文件或书面文书对联盟具有约束力,无需进一步授权或手续。
  2. (f) 财务年终。联盟的财务年终应是每年的12月31日。
  3. (g) 银行安排。联盟的银行业务应在银行、信托公司或其他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或联盟进行,由董事会随时通过决议指定、任命或授权。银行业务或其任何部分应由联盟的一名或多名官员或董事会不时通过决议指定、指示或授权的其他人员处理。
  4. (h) 本细则任何条款的无效性。本细则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本细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5. (i) 英文和法文版本。本章程的英文和法文版本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2.成员 - 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 (a) 成员条件。

  1. (i) 联盟成员的类别和群体在章程中有所规定。
  2. (ii) 每个在章程中拥有投票权的成员也有权利收到所有成员会议的通知并出席会议。
  3. (iii) 在章程中没有投票权的每个成员也无权接收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和出席会议。
  4. (iv) 除非会员以前曾被开除,否则其会员资格从其填写董事会不时规定的会员申请表和支付董事会不时规定的该会员等级所需的会员费之日起生效。

(v) 根据该法第197(1)款(基本变化),如果对本章程第2节的任何修订影响到该法第197(1)(e)、(h)、(l)或(m)款所述的会员权利或条件,则需要会员的特别决议。

  1. (b) 成员的登记。在联盟的总部,应保持一个良好的成员登记册。
  2. (c) 成员会议的通知。
    1. (i) 根据本章程第4(a)段的规定,应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每个有权出席成员会议的人发出关于成员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所要处理的事务的一般性质的通知。
      1. (A) 在会议召开前的21至60天内,通过邮寄、快递或专人送达有权出席会议的每个人,地址为联盟账簿上的每个人的地址,如果其中没有提供地址,则为秘书所知的每个人的最后地址。
      2. (B) 在举行会议之日前21至35天内,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向有权出席成员会议的每个人发出;或
      3. (C) 在会议召开前的21至60天内,至少在联盟的出版物上公布一次,并寄给所有成员。
    2. (ii)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所有有权出席的人都亲自出席会议,或所有有权出席的缺席者都书面同意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举行会议,则可在加拿大境内的任何日期和时间、任何地点为任何目的举行成员会议而无需通知。
    3. (iii) 任何会议的通知或任何会议或其通知中的任何不规则之处,可由有权出席该会议的任何人士放弃。任何人士出席会议即表示该人士放弃会议通知,除非该人士出席会议的明确目的是反对任何事务的处理或会议没有合法召开的理由。
    4. (iv) 意外漏发任何会议的通知或有权出席的任何人士未收到任何通知,不应导致任何成员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或采取的任何程序无效。
    5. (v) 任何成员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一项声明,说明该成员有权委任一名代表,而该代表不必是成员,以行使委任该代表的成员在出席会议时有权行使的相同表决权。该会议的通知应包括

有关该业务的充分信息,以允许成员对将要作出的决定形成合理的判断。

(vi) 根据该法第197(1)款(基本变化),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订,以改变向有权在成员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的方式,需要成员的特别决议。

(d) 代理人的缺席投票。

  1. (i) 根据法案第171(1)条(缺席投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根据本条规定由代表投票。
  2. (ii) 未出席成员大会的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任一名代表,以及一名或多名不必是成员的候补代表,以代表的方式和范围以及代表所授予的权力出席会议并采取行动,但须遵守以下规定。
    1. (A) 委托书只在与之相关的会议上或休会后继续举行的会议上有效。
    2. (B) 成员可通过交存由成员或其代理人或委托人执行或在魁北克省签署的书面文书或行为来撤销委托。
      1. (I) 在拟使用该代表的会议日或该会议延期后继续举行的会议日之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送达联盟的注册办事处,或
      2. 二)在会议当天或在该会议休会后继续举行的当天与会议主席会面。
    3. (C) 代理人或候补代理人拥有与被委任的股东相同的权利,包括在股东大会上就任何事项发言的权利,在会议上投票的权利,在会议上要求投票的权利,以及(除非代理人或候补代理人从一个以上的股东那里得到冲突的指示)在会议上以举手方式投票的权利。
    4. (D) 如果代表委任表格是由成员以外的人制作的,代表委任表格应

一)用黑体字标明,
1.使用的会议。

2. 成员可委任代表人,而非代表人表格中指定的人,代表他们出席会议并行事,以及

3.关于成员可以任命代表人的方式的指示。

  1. (II)包含一个指定的空白处,用于填写签名日期。
  2. (III)如果委托书指定某人为代表人,则提供一种方式让成员指定其他某人为代表人。
  3. (IV) 提供一种方式,让会员指定以其名义登记的会员对会议通知中确定的每一事项或一组相关事项投赞成或反对票,但任命公共会计师和选举董事除外。
  4. (V) 提供一种方法,让会员指定以其名义登记的会员资格在任命公共会计师或选举董事方面进行投票或扣留投票,以及
  5. (VI)说明代理所代表的会员资格将根据会员的指示,在可能要求的任何投票中投票或不投票,如果会员根据第(IV)或(V)分段就任何要采取行动的事项指定了一个选择,会员资格将据此投票。
  1. (E) 代表委任表格可以包括一项声明,即在签署代表委任书时,会员对没有按照(D)(IV)项提供选择的事项授予权力,但条件是代表委任表格以黑体字说明代表持有人对每个事项或一组相关事项如何投票。
  2. (F) 如果代表委任表格是以电子形式发送的,如果某些信息是以其他方式列出的,以引起收件人的注意,则符合某些信息以黑体字列出的要求;以及
  3. (G) 如果签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具有对会议通知中确定的事项或可能在会议上适当提出的其他事项的修正赋予酌情权的效力,则应包含这方面的具体声明。

(iii) 根据该法第197(1)款(根本性改变),要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改,以改变未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的这种投票方法,需要有成员的特别决议。

  1. (e) 通过邮寄选票进行缺席投票。
    1. (i) 根据该法第171(1)条(缺席投票),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投票的会员可以通过邮寄投票的方式进行投票,如果联盟有一个系统可以:。
      1. (A) 能够以允许随后核实的方式收集投票,并且
      2. (B) 允许将统计的票数提交给联盟,而联盟不可能确定每个成员的投票情况。
    2. (ii) 根据该法第197(1)款(根本性改变),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改以改变未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的这种投票方法,需要成员的特别决议。
  2. (f) 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缺席投票。
    1. (i) 根据法案第171(1)条(缺席投票),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进行投票,该设施
      1. (A) 能够以允许随后核实的方式收集投票,并且
      2. (B) 允许将统计的票数提交给联盟,而联盟不可能确定每个成员的投票情况。
    2. (ii) 根据该法第197(1)款(根本性改变),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改以改变未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的这种投票方法,需要成员的特别决议。
  3. (g) 表决方法。除审议财务报表和公共会计师报告、选举董事或任命公共会计师外,董事会可通过向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投票的所有会员发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由这些会员通过邮寄、电话或电子投票对该问题进行表决,而不是将该问题提交会员大会。

3.会员费、终止和纪律

(a) 会员费。除本章程另有明文规定外,联盟各等级会员的会费(如本章程规定)为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每年的金额。终身会员和高级终身会员的会员费为成为终身会员或高级终身会员时应支付的金额,由董事会不时确定。

(b) 辞职。联盟的任何成员可以通过写信给联盟总部的联盟秘书,辞去联盟成员的职务。该辞呈应在收到日期或辞呈中规定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c) 终止成员资格。

  1. (i) 根据章程或细则的规定,联盟的成员资格被终止,或成员未能保持章程或本细则中所述的任何成员资格。
  2. (ii) 在不违反本章程的情况下,一旦终止成员资格,成员的权利,包括对联盟财产的任何权利,自动停止存在。
  3. (iii) 除根据(d)段以停职或开除的方式终止外,这种终止不应影响会员申请重新入学的权利。

(d) 成员的纪律。

  1. (i) 董事会有权以下列任何一个或多个理由暂停或开除任何成员的联盟资格。
    1. (A) 违反联盟的条款、细则或行为准则的任何规定。
    2. (B) 进行任何由董事会全权决定的可能有损于联盟的行为。
    3. (C) 在考虑到本联盟的目的后,董事会唯一和绝对酌情认为合理的任何其他原因。
  2. (ii) 如果董事会确定某成员应被开除或暂停联盟成员资格,主席或董事会可能指定的其他官员应向该成员发出20天的暂停或开除通知,并应提供拟议暂停或开除的理由。会员可向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官员提交书面材料,以回应在该20天内收到的通知。如果主席没有收到书面材料,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官员可以通知该成员,该成员被暂停或开除联盟的成员资格。如果按照本节规定收到书面意见,董事会将考虑这些意见以作出最终决定,并应在作出最终决定的董事会会议之日起的20天内通知该成员有关该最终决定。
  1. (iii) 董事会暂停成员资格的决议必须明确规定暂停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2. (iv) 董事会暂停成员资格的决议必须由普通决议通过。
  3. (v) 董事会开除成员的决议必须由特别决议通过。
  4. (vi) 理事会暂停成员资格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对成员有约束力,没有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5. (vii) 董事会对某一成员的开除决定应向全体成员提出上诉。被开除的成员应通过写信给联盟总部的联盟秘书开始上诉。秘书应将开除该成员的问题列入下一次成员年会或特别会议的议程。成员开除该成员的决议必须由特别决议通过。在上诉结果出来之前,该成员的成员资格应继续保持,但该成员必须继续遵守章程和细则。会员的决定是最终的,对会员有约束力,没有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6. (viii) 如果一个成员被暂停资格或被开除,该成员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申请恢复资格。除非至少有两名董事同意考虑这种申请,否则董事会没有义务考虑这种申请。复职需要董事会的三分之二多数票。
  7. (ix) 董事会不取消暂停资格和恢复被暂停资格的决定是最终的,对会员有约束力,没有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8. (x) 董事会不恢复被开除成员资格的决定,应向全体成员提出上诉。被开除的成员应通过写信给联盟总部的联盟秘书开始上诉。秘书应将该成员的复职问题列入下一次成员年会或特别会议的议程。成员恢复该成员的决议必须由普通决议通过。成员的决定是最终的,对成员有约束力,没有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
  9. (xi) 尽管本节有任何规定,董事会不得暂停现任董事的资格或将其开除,而应召集成员的特别会议,以决定是否应暂停现任董事的资格或将其开除。

4.成员会议

(a) 有权出席的人。有权出席成员会议的只有那些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官员、董事、联盟的公共会计师、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以及根据联盟的法案、章程或细则的任何规定有权或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只有在成员的决议中才能被接纳。会议主席可以雇用仆人和代理人,为会议的正常进行提供帮助,并可以为此目的接纳他们参加会议。

  1. (b) 会议主席。如果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缺席,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的成员应选择另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席,如果没有董事出席或所有出席的董事都拒绝担任主席,出席会议并有权投票的成员应选择他们中的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 (c) 法定人数。
    1. (i) 除选举董事外,在任何成员会议上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除非法案要求有更多的成员出席)应为50名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成员,不包括亲自或由代表出席会议的任何官员或董事;但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有不少于25名成员亲自出席,否则任何会议不得举行。如果在成员会议开始时,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了法定人数,即使在整个会议期间没有达到法定人数,出席会议的成员也可以继续处理会议的事务。
    2. (ii) 在会员大会上选举董事的法定人数为10名有权就该董事的选举进行投票的会员,不包括出席会议的任何官员或董事,无论是亲自出席还是由代表出席,但在任何情况下,除非有不少于5名会员亲自出席,否则任何此类选举都不能举行。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选举董事的邮寄选票的数量至少占有权对该董事选举进行投票的成员的25%,则在成员会议上选举该董事的法定人数应被视为出席。
  3. (d) 投票管理。
    1. (i) 在任何成员会议上,除非章程或细则或法案另有规定,每个问题都应由对该问题所投的多数票来决定。如果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电子表决结果中出现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议主席无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该问题应视为被否决。
    2. (ii) 提交给任何成员会议的每个问题都应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决定,除非法规、章程或本章程另有具体规定。
  1. (iii) 在任何会议上,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否则主席宣布某项决议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特定多数通过,或未获通过或未以特定多数通过,即为确凿的事实证据,无需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动议的票数或比例。
  2. (iv) 如果在任何会议上要求就选举主席或休会问题进行投票,则应立即进行,不得休会。如果要求就任何其他问题进行投票,则应按主席指示的方式立即进行,或在会议后期或在休会后进行。投票的结果应被视为要求进行投票的会议的决议。投票的要求可予撤回。

(e) 年度会议。

  1. (i) 联盟应不迟于以下日期举行成员年度会议。
    1. (A) 上一届年会举行后的15个月;或
    2. (B) 联盟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
  2. (ii) 会员年会应在加拿大境内由董事会决议决定的地点举行。
  3. (iii) 成员的年会应在每年的某一天和某一时间举行,时间由董事会决议决定。
  4. (iv) 在年度会议上,应提交董事对上一年度联盟事务的报告、联盟的财务报表、公共会计报告以及董事可能决定的与联盟事务有关的其他信息和报告。

(f) 特别会议。其他成员会议(称为 "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主席或董事会下令召开,在加拿大境内任何日期和时间、任何地点举行。此外,董事会主席,或如果他不在,主席应在收到不少于5%的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书面请求后,召开成员特别会议。

(g) 休会。主席在征得任何会议的同意后,可不时地将会议延期,且无需向成员发出任何延期通知。任何延会可提出或处理任何可能在原会议上提出或处理的事务,根据召开延会的通知。

5.董事会议

(a) 有权出席的人。有权出席董事会议的只有官员、董事、联盟的公共会计师、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以及根据法案、章程或联盟细则的任何规定,有权或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只有在会议主席的邀请下,或在董事们的决议下才可以进入。

  1. (b) 会议的召集。董事会会议可由主席、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或任何两名董事在任何时候召集。秘书根据主席、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或任何两名董事的指示,应召集董事会议。每季度应至少举行一次董事会会议。
  2. (c) 会议的地点。董事会会议可在联盟总部或加拿大境内任何地方举行。任何董事可以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参加董事会或董事会任何委员会的会议,使所有参加会议的人都能充分交流,就法案和本章程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被视为出席该会议。
  3. (d) 会议的通知。
    1. (i) 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时间前至少7天(不包括发出通知的日子,但包括发出通知的日子)以下列方法之一向联盟的每一位董事发出。
      1. (A) 亲自送到联盟根据该法第128条(董事通知)或第134条(董事或董事地址变更通知)发出的最后通知中显示的最新地址。
      2. (B)以预付邮资的普通邮件邮寄到(A)中所列的董事的地址。
      3. (C) 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在主任为此目的记录的地址;或
      4. (D) 根据该法第17部分(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文件),通过电子文件。
    2. (ii) 如果所有董事都出席了会议,而且没有人反对举行会议,或者如果缺席的董事放弃了会议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举行该会议,则不需要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延会的时间和地点

在原会议上宣布延期会议的内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会议通知都不需要说明会议的目的或要处理的事务,但董事会议的通知应说明法律第138(2)款(权力限制)中提到的将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项。任何董事可以放弃任何会议的通知或任何会议或其通知中的任何不规则行为。

  1. (e) 主席。董事会应不定期地从其成员中选出一名董事会主席和一名董事会副主席。董事会主席出席时应主持董事会和成员的所有会议。在董事会主席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副主席应出席并主持董事会和成员的所有会议。如果董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从他们当中选出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2. (f) 法定人数。董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当时在职董事的简单多数亲自出席或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出席。
  3. (g) 定期会议。董事会可在任何月份指定一天或数天在指定地点和时间举行董事会例会。任何确定董事会定期会议地点和时间的董事会决议在通过后应立即发送给每位董事,但任何此类定期会议不需要其他通知,除非法案第136(3)款(会议通知)要求在通知中指明会议目的或要处理的事务。
  4. (h) 投票管理。
    1. (i) 在董事会的所有会议上,每一个问题都应由对该问题所投的多数票决定。每位董事被授权行使一(1)票。如果票数相等,会议主席无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该问题应视为被否决。
    2. (ii) 在任何会议上,除非要求进行投票表决,否则主席宣布某项决议已获通过或一致通过或以某一特定多数通过,或未获通过或未以某一特定多数通过,即为确凿的事实证据,无须证明所记录的赞成或反对该动议的票数或比例。
  5. (i) 委员会。

(i) 董事会可不时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目的任命任何委员会或其他咨询机构,并在法案的限制下,授予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权力。任何此类委员会可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须遵守董事会可能不时作出的条例或指示,且不得与法案、条例、章程、本细则或其他规定相抵触。

Robert's Rules of Order.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任命,并按董事会的意愿任职。任何委员会成员都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被免职。

  1. (ii) 任何委员会都无权为联盟或代表联盟行事,或以其他方式使联盟承诺或受约束于任何行动方案,除非在任命委员会的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规定这种权力;否则委员会只有权按照董事会的指示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iii) 每个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会可能不时要求的报告,但在任何情况下,每个委员会应在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时间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

6.官员

(a) 官员。理事会应每年或根据需要经常任命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如果认为合适,可每年或根据需要经常任命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除主席、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副主席外,上述官员都不需要是董事会成员,但所有官员都必须是联盟中具有良好声誉的成员。秘书和司库的职位可以由董事会决定由同一个人担任,他可以但不需要被称为秘书-司库。除秘书和司库外,任何人不得担任一个以上的职务。董事会可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官员和代理人,他们应具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1. (b) 荣誉官员。董事会可不时任命他们认为合适的荣誉官员。
  2. (c) 办事处的说明。

(i)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限制或补充这些职责和权力,否则联盟的办公室,如果被指定,如果官员被任命,应具有与其职位相关的以下职责和权力。

  1. (A) 董事会主席-董事会主席应是一名董事。董事会主席应出席并主持董事会和成员的所有会议。主席应具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2. (B) 董事会副主席-董事会副主席应是一名董事。如果董事会主席缺席或不能或拒绝采取行动,董事会副主席在出席时应主持所有的

副主席在董事会和会员的会议上发挥重要作用。副主席应具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C)主席-

  1. (I) 主席是联盟的首席执行官,负责执行联盟的战略计划和政策。主席应向董事会负责,协调联盟的所有事务。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主席应对联盟的事务进行全面监督。
  2. (II) 主席应签署需要他或她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在所有影响联盟的事务中,主席应被视为联盟的代理人,根据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的授权、明确的意图和明确的指示(视情况而定)行事。
  3. (III) 除了董事会指示所赋予的任何其他权力或职责外,主席应对以下方面进行全面和积极的监督。

1.挑选、雇用、监督和解雇所有雇员,但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2项。每年组建一个特别的特设委员会,由他本人和联盟的另外两名官员组成,负责确定工资和任何其他影响联盟总部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其中所雇用人员的行政事务。

3. 编写和提交董事会可能指示编写和提交给董事会、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或任何成员会议的报告和声明。编写和提交董事会可能不时指示编写和提交给董事会、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或联盟的任何成员会议的报告和声明。

第4项。编制联盟的年度预算,说明预期的收入和支出;以及

第5条。对联盟的所有物质财产进行安全保护和良好的维修状态。

(D) 副会长--副会长,或如果多于一位,按资历顺序排列的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或不能或拒绝行事时,应具有会长的一切权力,并应履行会长的一切职责。副会长,或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副会长,应签署需要他、她或他们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指派给他、她或他们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E) 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担任秘书。秘书应负责联盟的会议记录,并应在联盟的会议记录簿中记录或促使记录这些会议的所有程序;秘书应按指示向成员、董事、公共会计师和委员会成员发出或促使发出通知;秘书应是属于联盟的所有书籍、文件、记录、文件和其他文书的保管人,包括法案第21条(公司记录)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和登记簿。秘书应签署需要他或她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应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分配给他或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或他或她的职位所附带的权力和职责。

  1. (F) 财务主管--如果被任命,财务主管应具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权力和职责。在不违反董事会决议的前提下,司库应负责保管联盟的所有资金和证券,并以联盟的名义将其存入董事会指定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或一家或多家存款机构。财务主管应签署需要其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拥有董事会可能不时分配给他或她的职位所附带的其他权力和职责。财务主管可被要求为忠实履行其职责而提供董事会可能要求的保证金,但董事不应对未要求任何保证金或任何保证金的不足或因联盟未能获得任何赔偿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2. (G) 助理秘书-助理秘书,或如果多于一个,按资历顺序排列的助理秘书,应在秘书缺席或不能或拒绝行事时履行秘书的所有职责。助理秘书,或如果多于一个,助理秘书应签署需要他、她或他们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应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分配给他、她或他们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3. (H) 助理司库--助理司库,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助理司库,则按资历顺序,在司库缺席、不能或拒绝行事时,履行司库的所有职责。助理司库,或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助理司库,应签署需要他(她)或他们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指派给他(她)或他们的其他权力和职责。助理司库,或如果多于一个,助理司库,可被要求为忠实地履行其职责而提供董事会不受控制地酌情要求的保证金,但董事不应对未能要求任何保证金或任何保证金的不足或因联盟未能获得任何规定的赔偿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1. (I) 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是在省级法律协会有良好声誉的大律师和律师,负责就公司管理、就业和劳工法以及民事和商业责任等所有事项向联盟提供咨询。在任何由联盟提起的或针对联盟的民事诉讼中,总法律顾问应是联盟的律师。
  2. (J) 特别顾问--特别顾问应是在省级法律协会有良好声誉的大律师和律师,应负责在所有涉及枪支和武器法律的问题上向联盟提供咨询,并应指导联盟倡导立法改革,以促进其宗旨和目标。

(K) 总经理-董事会可随时任命一名总经理,并可授权该人管理和指导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联盟业务和办公室(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成员处理或执行的事项和职责除外)。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报告联盟的事务。

(ii) 联盟所有其他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是其聘用条件所要求的,或董事会或主席对他们的要求。董事会可不时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增加或限制任何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d) 职位空缺
(i) 除非按照(e)段的规定被免职,否则官员应任职于

直到以下较早的日期。

  1. (A) 该官员的继任者被任命。
  2. (B) 该官员的辞职。
  3. (C) 该官员停止担任董事(如果是必要的任命资格)。
  4. (D) 该官员不再是联盟的正式成员,或
  5. (E) 该官员的死亡。

(ii) 如果联盟的任何官员的职位出现或出缺,董事们可以通过决议任命一个人填补该空缺。

  1. (e) 官员的报酬和罢免。董事会可以确定支付给联盟官员的报酬(如有)。所有官员应在任何时候由董事会的普通决议,无论是否有理由,都可以被免职。
  2. (f) 委托官员的职责。在主席、副主席或联盟的任何其他官员缺席或无法行事的情况下,或由于董事们认为充分的任何其他原因,董事们可以将该官员的全部或任何权力委托给任何其他官员或当时的任何董事。
  3. (g) 任期限制。任何人不得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超过2年。在过去的6年中,任何人不得担任联盟的官员(任何职位)4年或以上。
  1. 公共会计师。成员应在每个年度会议上任命一名公共会计师,对联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任期至下一个年度会议,但董事可填补公共会计师职位的任何临时空缺。公共会计师的报酬应由董事会不时地确定。
  2. 外地官员和区域外地官员协调员
    1. (a) 外勤人员。任何居住在加拿大且年龄在19岁以上的个人,在成为个人会员、个人高级会员、家庭会员、终身会员或高级终身会员至少一年的情况下,可致函个人居住省或地区的主任,申请成为外勤人员,该信应包含以下信息。
      1. (i)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2. (ii) 其成员编号。
      3. (三) 他们所居住的联邦选区。
      4. (iv) 一份简短的简历,包括说明该成员为何希望成为一名外地干事。
      5. (v) 成员的近期照片。
    2. (b) 任命。实地官员计划的副主席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在联盟中具有良好声誉并申请成为实地官员的成员为联盟的实地官员。 任命将基于现场官员的可用性,加拿大各地区的成员水平和要实施的计划,所有这些都没有地域或其他方面的限制,并由现场官员计划的副主席决定。在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时地改变或更改任命。

(c) 董事和官员。联盟的董事和官员是联盟的当然外勤人员。

(d)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外勤人员计划的副主席应任命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以促进CCFR计划在全国的实施。 任命将基于区域现场官员协调员的可用性、加拿大各地区的会员水平和要实施的计划,所有这些都没有地域或其他方面的限制,并由现场官员计划的副主席决定。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时地改变或更改任命。

(e)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的报告。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应通过外勤干事计划的副主席,在与其任命的省份的在职主任协商后,向董事会报告。

(f) 外地官员的报告。外地官员应通过他们各自的地区外地官员协调员向董事会报告。

(g) 会议。外地官员应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参加会议,使所有参加会议的人能够充分交流,具体如下:

  1. (i) 某一地区的所有外勤人员应每月与他们的地区外勤人员协调员会面。
  2. (ii) 每季度,向某一特定主任报告的所有外地干事和区域外地干事协调员应与该主任会面。
  3. (iii) 每年,所有外勤干事和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应与联盟的董事会和干事会面。

(h) 职责和责任。外勤人员应在其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的指导下: 1:

  1. (i) 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加所在地区或周边地区的所有与枪支有关的活动,包括枪展、行业贸易展、运动员展、射击活动、射击比赛等。
  2. 与所在选区的国会议员联系并定期会晤,讨论影响枪支、枪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问题,并促进联盟的宗旨和目标。
  3. 定期与所在地区的所有行业伙伴进行联络和会晤,包括射击场、射击俱乐部以及销售枪支或与枪支有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企业。
  4. 向新人们介绍运动射击、狩猎和其他火器活动。
  5. (v) 在社区活动中公开代表本联盟;以及
  6. 可以讨论并回答成员或公众提出的与枪支有关的一般问题。

(i) 撤销。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合理的理由通过特别决议撤销地区外勤干事协调员或外勤干事的头衔或两者。在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下,外勤干事可由其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临时免职,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可由其主任临时免职,这种临时免职将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得到批准。

(j) 任期。

  1. (i) 除非按照第(i)段的规定被免职,否则外地官员应任职至下列较早者。
    1. (A) 外地官员的辞职。
    2. (B) 该外勤人员不再是联盟的正式成员;或
    3. (C) 该外勤人员死亡。
  2. (ii) 除非根据第(i)段的规定被免职,否则区域外地干事协调员的任期应到以下较早者为止。
    1. (A)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任命的五周年。
    2. (B)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的辞职。
    3. (C) 该区域官员协调员不再是联盟的良好成员;或
    4. (D) 该区域外地官员协调员的死亡。
  3. (iii) 本款规定不妨碍理事会在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五年任期结束后重新任命其为新的任期。

9.对董事、官员和其他人的赔偿和保护

(a) 对董事、官员和其他人的赔偿。联盟的每一位董事或官员,或任何其他已经或即将代表联盟承担任何责任的人,以及他或她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以及遗产和财产,应不时和随时从联盟的资金中得到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1. (i) 该董事、官员或其他人士在其执行职务时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行动、诉讼或程序中,因其作出的或允许的任何行为、契约、事项或事情而承受或发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和开支;以及
  2. (ii) 他在或关于或与之有关的事务中遭受或承担的所有其他费用、收费和开支,但由于他自己的故意疏忽或失职而造成的费用、收费或开支除外。

为保护董事和官员。

  1. (i) 联盟当时的董事或官员不应对任何其他董事或官员或雇员的行为、收据、疏忽或过失或任何损失负责。由于董事会命令或为或代表联盟获得的任何财产的所有权不足或缺乏,或由于联盟的任何资金或属于联盟的任何资金放置或投资的任何担保不足或缺乏,或由于破产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联盟当时的董事或官员不应承担责任。除非是由于该董事或官员自己的错误和故意的行为,或由于他或她自己的错误和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的,否则在执行该董事或官员各自的职务或信托或与之有关的职责时可能发生的任何其他损失、损害或不幸。
  2. (ii) 对于任何合同、行为或交易,无论是否以联盟的名义或代表联盟进行,联盟当时的董事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除非已经提交给董事会并得到授权。如果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受雇于联盟,或为联盟提供服务,而不是作为董事或官员,或作为公司的成员,或作为受雇于联盟或为联盟提供服务的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官员,他作为联盟的董事或官员的事实不应剥夺该董事或官员或该公司或公司(视情况而定)为这些服务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

10.通知
(a) 发出通知的方法。

(i) 根据法案、章程、细则或其他规定,向成员、董事、官员、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或公共会计师发出的任何通知(该术语包括任何通讯或文件)(该术语包括发送、交付或送达),除成员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外,均应充分发出。

  1. (A) 亲自送达被送达者,或送达联盟记录中显示的该人的地址,如果是送达董事的通知,则送达联盟根据本法第128条(董事通知)或第134条(董事或董事地址变更通知)发送的最后通知中显示的最新地址;或
  2. (B) 如果以预付邮资的普通邮件或航空邮件按该人的记录地址邮寄给该人;或

(C) 如果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按该人记录的地址发送给该人;或

(D) 如果按照该法第17部分(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

(ii) 如此递送的通知在亲自递送或送到上述记录的地址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如此邮寄的通知在放入邮局或公共信箱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而以任何传送或记录的通讯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或交付给适当的通讯公司或机构或其代表发送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秘书可根据秘书认为可靠的任何信息,改变或促使改变任何成员、董事、官员、公共会计师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记录地址。

  1. (b) 通知的签名。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对联盟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的签名,可以是书面的、盖章的、打字的或印刷的,或者是部分书面的、盖章的、打字的或印刷的。
  2. (c) 时间的计算。如果需要发出特定天数的通知或延长任何时期的通知,除非本文另有规定,否则送达或张贴通知的日子应算作该天数或其他时期。
  3. (d) 送达证明。秘书声明已根据本章程发出通知,即为发出该通知的充分和确凿的证据,并对联盟的每个成员、董事、官员或公共会计师具有约束力。
  4. (e) 遗漏和错误。意外遗漏向任何成员、董事、官员、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或公共会计师发出任何通知,或在联盟已根据细则提供通知的情况下,任何此类人员未收到任何通知,或任何通知中的任何错误不影响其内容,不应导致在与该通知有关的任何会议上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其他基于该通知的行动无效。

11.议事规则。联盟的所有会议,无论是成员会议、董事会会议,还是委员会会议,都应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的规定。如果《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与章程或细则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章程和细则为准,以不一致之处为准。

12.争议解决
(a) 调解和仲裁。成员、董事之间的纠纷或争议。

干事、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外勤干事、委员会成员。

尽可能按照本章程第12(b)段的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联盟或志愿者的问题。

(b) 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联盟的成员、董事、官员、区域官员协调员、外地官员、委员会成员、雇员或志愿者之间因条款或细则或与之相关,或因联盟运作的任何方面而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未能在各方之间的私人会议上得到解决。那么,在不影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减损联盟成员、董事、官员、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委员会成员、雇员或志愿者在章程、附则或法案中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作为该人提起诉讼或法律行动的替代方案,此类争端或争议应通过以下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1. (i) 争端或争议应首先提交给一个调解员小组,由一方指定一名调解员,另一方(或如果适用的话,联盟理事会)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此指定的两名调解员共同指定第三名调解员。然后,这三名调解员将与有关各方会面,试图在各方之间调解出一个解决方案。
  2. (二) 经各方同意,调解员的人数可从三名减少到一名或两名。
  3. (iii) 如果各方未能成功地通过调解解决争端,那么各方同意根据联盟注册办事处所在省或地区现行的关于国内仲裁的立法,或根据争端各方的其他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来解决争端,该仲裁员不得是上述任何一名调解员。双方同意,所有与仲裁有关的程序都应保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披露。仲裁员的决定应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不得就事实、法律或混合事实和法律问题提出上诉。
  4. (iv) 根据本节指定的调解员的所有费用应由争端或争议的各方平均承担。根据本节指定的仲裁员的所有费用应由仲裁员确定的当事人承担。

13.13.章程的任命、废除和修改
(a) 联盟的章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制定、修改或废除

决议通过。

(i) 在为制定、修改或废除细则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由2/3的成员出席;或

(ii) 由联盟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以多数票通过,这种投票应通过邮寄或电子投票进行。

(b) 在年度或特别成员会议上批准的任何细则(包括修改或废除现有细则的细则)的副本应随该会议的通知发送给联盟的每个成员。

14.生效日期。本章程自2015年8月8日起生效。

挺身而出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我们争取财产权的过程中支持我们,从而有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