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只有在与公司章程一起考虑时才是完整的,公司章程可以在这里找到。修正-修改[2766] 公司章程
1.一般
(a) 定义。在本章程和联盟的所有其他章程中,除非
语境另有要求。
"法案 "是指《加拿大非营利组织法》,S.C. 2009, c.23,包括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以及可能被取代的任何法规或条例,并不时加以修订。
"章程 "是指最初的或重述的公司章程或联盟的修正、合并、延续、重组、安排或复兴的章程。
"董事会 "指联盟的董事会。
"细则 "是指本细则和任何其他联盟的细则,经修订后,不时生效的细则。
"董事会主席"、"董事会副主席"、"主席"、"副主席"、"秘书"、"司库"、"总经理"、"助理秘书"、"助理司库"、"总顾问"、"特别顾问 "或任何其他官员指联盟的此类官员。
"联盟 "指加拿大枪支权利联盟;"董事 "指董事会成员;
"雇员 "指联盟的雇员;"个人 "指自然人。
"书面文书 "应包括契约、合同、抵押、质押、转让、转移和转让、协议、释放、收据和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解除、支票、本票、汇票、承兑、汇票和支付金钱的命令、股份的转让、转移和转让、代理文书、授权书、债券、债权证或其他证券,或任何书面文书。
"成员会议 "包括成员的年度会议或成员的特别会议。
"成员 "指联盟的成员; "官员 "指联盟的官员。
"普通决议 "是指以多数票(例如超过50%)通过的决议。
"人 "包括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非法人协会、非法人辛迪加、非法人组织、信托、公司、法人团体以及作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法律或个人代表的自然人。
"亲自到场 "是指在有关地点亲自到场,或通过闭路电视或允许参与者同时进行视觉和口头交流的任何其他方式到场,或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允许参与者同时进行口头(但不是视觉)交流的任何方式到场。
"提案 "是指由联盟成员提交的符合法案第163条(成员提案)要求的提案。
"条例 "是指根据该法制定的条例,经不时修正、重述或生效。
"成员特别会议 "包括任何类别成员的会议和有权在成员年度会议上投票的所有成员的特别会议;以及
"特别决议 "是指由不少于三分之二(2/3)的表决票通过的决议。
(b) 解释。
(c) 总办事处。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前提下,联盟的总部将由董事会不定期地选择。
(d) 公司印章。联盟可以有一个公司印章,该印章应被采用,并可以通过董事的特别决议进行更改。联盟的秘书应是公司印章的保管人。
2.成员 - 需要特别决议的事项 (a) 成员条件。
(v) 根据该法第197(1)款(基本变化),如果对本章程第2节的任何修订影响到该法第197(1)(e)、(h)、(l)或(m)款所述的会员权利或条件,则需要会员的特别决议。
有关该业务的充分信息,以允许成员对将要作出的决定形成合理的判断。
(vi) 根据该法第197(1)款(基本变化),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订,以改变向有权在成员大会上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的方式,需要成员的特别决议。
(d) 代理人的缺席投票。
一)用黑体字标明,
1.使用的会议。
2. 成员可委任代表人,而非代表人表格中指定的人,代表他们出席会议并行事,以及
3.关于成员可以任命代表人的方式的指示。
(iii) 根据该法第197(1)款(根本性改变),要对联盟的章程进行任何修改,以改变未出席成员会议的成员的这种投票方法,需要有成员的特别决议。
3.会员费、终止和纪律
(a) 会员费。除本章程另有明文规定外,联盟各等级会员的会费(如本章程规定)为董事会不时确定的每年的金额。终身会员和高级终身会员的会员费为成为终身会员或高级终身会员时应支付的金额,由董事会不时确定。
(b) 辞职。联盟的任何成员可以通过写信给联盟总部的联盟秘书,辞去联盟成员的职务。该辞呈应在收到日期或辞呈中规定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生效。
(c) 终止成员资格。
(d) 成员的纪律。
4.成员会议
(a) 有权出席的人。有权出席成员会议的只有那些有权在会议上投票的人、官员、董事、联盟的公共会计师、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以及根据联盟的法案、章程或细则的任何规定有权或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只有在成员的决议中才能被接纳。会议主席可以雇用仆人和代理人,为会议的正常进行提供帮助,并可以为此目的接纳他们参加会议。
(e) 年度会议。
(f) 特别会议。其他成员会议(称为 "特别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主席或董事会下令召开,在加拿大境内任何日期和时间、任何地点举行。此外,董事会主席,或如果他不在,主席应在收到不少于5%的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成员的书面请求后,召开成员特别会议。
(g) 休会。主席在征得任何会议的同意后,可不时地将会议延期,且无需向成员发出任何延期通知。任何延会可提出或处理任何可能在原会议上提出或处理的事务,根据召开延会的通知。
5.董事会议
(a) 有权出席的人。有权出席董事会议的只有官员、董事、联盟的公共会计师、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以及根据法案、章程或联盟细则的任何规定,有权或需要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只有在会议主席的邀请下,或在董事们的决议下才可以进入。
在原会议上宣布延期会议的内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会议通知都不需要说明会议的目的或要处理的事务,但董事会议的通知应说明法律第138(2)款(权力限制)中提到的将在会议上处理的任何事项。任何董事可以放弃任何会议的通知或任何会议或其通知中的任何不规则行为。
(i) 董事会可不时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目的任命任何委员会或其他咨询机构,并在法案的限制下,授予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权力。任何此类委员会可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须遵守董事会可能不时作出的条例或指示,且不得与法案、条例、章程、本细则或其他规定相抵触。
Robert's Rules of Order.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任命,并按董事会的意愿任职。任何委员会成员都可以通过董事会的决议被免职。
6.官员
(a) 官员。理事会应每年或根据需要经常任命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秘书,如果认为合适,可每年或根据需要经常任命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或多名助理秘书。除主席、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副主席外,上述官员都不需要是董事会成员,但所有官员都必须是联盟中具有良好声誉的成员。秘书和司库的职位可以由董事会决定由同一个人担任,他可以但不需要被称为秘书-司库。除秘书和司库外,任何人不得担任一个以上的职务。董事会可任命其认为必要的其他官员和代理人,他们应具有董事会不时规定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i)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修改、限制或补充这些职责和权力,否则联盟的办公室,如果被指定,如果官员被任命,应具有与其职位相关的以下职责和权力。
副主席在董事会和会员的会议上发挥重要作用。副主席应具有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C)主席-
1.挑选、雇用、监督和解雇所有雇员,但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2项。每年组建一个特别的特设委员会,由他本人和联盟的另外两名官员组成,负责确定工资和任何其他影响联盟总部的建立和维护以及其中所雇用人员的行政事务。
3. 编写和提交董事会可能指示编写和提交给董事会、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或任何成员会议的报告和声明。编写和提交董事会可能不时指示编写和提交给董事会、联盟的任何董事或官员、或联盟的任何成员会议的报告和声明。
第4项。编制联盟的年度预算,说明预期的收入和支出;以及
第5条。对联盟的所有物质财产进行安全保护和良好的维修状态。
(D) 副会长--副会长,或如果多于一位,按资历顺序排列的副会长,在会长缺席或不能或拒绝行事时,应具有会长的一切权力,并应履行会长的一切职责。副会长,或如果有一位以上的副会长,应签署需要他、她或他们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指派给他、她或他们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E) 秘书-秘书应出席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并担任秘书。秘书应负责联盟的会议记录,并应在联盟的会议记录簿中记录或促使记录这些会议的所有程序;秘书应按指示向成员、董事、公共会计师和委员会成员发出或促使发出通知;秘书应是属于联盟的所有书籍、文件、记录、文件和其他文书的保管人,包括法案第21条(公司记录)中提到的所有文件和登记簿。秘书应签署需要他或她签名的书面合同、文件或文书,并应具有董事会可能不时分配给他或她的其他权力和职责,或他或她的职位所附带的权力和职责。
(K) 总经理-董事会可随时任命一名总经理,并可授权该人管理和指导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联盟业务和办公室(法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或成员处理或执行的事项和职责除外)。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报告联盟的事务。
(ii) 联盟所有其他官员的权力和职责是其聘用条件所要求的,或董事会或主席对他们的要求。董事会可不时根据法律规定,改变、增加或限制任何官员的权力和职责。
(d) 职位空缺
(i) 除非按照(e)段的规定被免职,否则官员应任职于
直到以下较早的日期。
(ii) 如果联盟的任何官员的职位出现或出缺,董事们可以通过决议任命一个人填补该空缺。
(c) 董事和官员。联盟的董事和官员是联盟的当然外勤人员。
(d)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外勤人员计划的副主席应任命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以促进CCFR计划在全国的实施。 任命将基于区域现场官员协调员的可用性、加拿大各地区的会员水平和要实施的计划,所有这些都没有地域或其他方面的限制,并由现场官员计划的副主席决定。 在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不时地改变或更改任命。
(e) 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的报告。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应通过外勤干事计划的副主席,在与其任命的省份的在职主任协商后,向董事会报告。
(f) 外地官员的报告。外地官员应通过他们各自的地区外地官员协调员向董事会报告。
(g) 会议。外地官员应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参加会议,使所有参加会议的人能够充分交流,具体如下:
(h) 职责和责任。外勤人员应在其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的指导下: 1:
(i) 撤销。董事会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合理的理由通过特别决议撤销地区外勤干事协调员或外勤干事的头衔或两者。在需要采取紧急行动的情况下,外勤干事可由其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临时免职,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可由其主任临时免职,这种临时免职将在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得到批准。
(j) 任期。
9.对董事、官员和其他人的赔偿和保护
(a) 对董事、官员和其他人的赔偿。联盟的每一位董事或官员,或任何其他已经或即将代表联盟承担任何责任的人,以及他或她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和管理人,以及遗产和财产,应不时和随时从联盟的资金中得到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为保护董事和官员。
10.通知
(a) 发出通知的方法。
(i) 根据法案、章程、细则或其他规定,向成员、董事、官员、董事会委员会成员或公共会计师发出的任何通知(该术语包括任何通讯或文件)(该术语包括发送、交付或送达),除成员会议或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外,均应充分发出。
(C) 如果通过电话、电子或其他通信设施,按该人记录的地址发送给该人;或
(D) 如果按照该法第17部分(电子或其他形式的文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提供。
(ii) 如此递送的通知在亲自递送或送到上述记录的地址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如此邮寄的通知在放入邮局或公共信箱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而以任何传送或记录的通讯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送或交付给适当的通讯公司或机构或其代表发送时应被视为已经发出。秘书可根据秘书认为可靠的任何信息,改变或促使改变任何成员、董事、官员、公共会计师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的记录地址。
11.议事规则。联盟的所有会议,无论是成员会议、董事会会议,还是委员会会议,都应遵循《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的规定。如果《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与章程或细则之间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以章程和细则为准,以不一致之处为准。
12.争议解决
(a) 调解和仲裁。成员、董事之间的纠纷或争议。
干事、区域外勤干事协调员、外勤干事、委员会成员。
尽可能按照本章程第12(b)段的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来解决联盟或志愿者的问题。
(b) 争端解决机制。如果联盟的成员、董事、官员、区域官员协调员、外地官员、委员会成员、雇员或志愿者之间因条款或细则或与之相关,或因联盟运作的任何方面而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未能在各方之间的私人会议上得到解决。那么,在不影响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减损联盟成员、董事、官员、区域外勤人员协调员、外勤人员、委员会成员、雇员或志愿者在章程、附则或法案中规定的权利的情况下,作为该人提起诉讼或法律行动的替代方案,此类争端或争议应通过以下争端解决程序解决。
13.13.章程的任命、废除和修改
(a) 联盟的章程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制定、修改或废除
决议通过。
(i) 在为制定、修改或废除细则而召开的特别会议上,由2/3的成员出席;或
(ii) 由联盟所有有投票权的成员以多数票通过,这种投票应通过邮寄或电子投票进行。
(b) 在年度或特别成员会议上批准的任何细则(包括修改或废除现有细则的细则)的副本应随该会议的通知发送给联盟的每个成员。
14.生效日期。本章程自2015年8月8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