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火器权利联盟

15-1 许可证

政策备忘录

问题。

许可证

政策备忘录号。

15-1

最后一次审查。

2019年7月16日

政策。

中华慈善总会不反对为枪支所有者和使用者发放许可证,但必须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在确保合法的公共安全目的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枪支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影响。许可证应该是强制发放给任何符合明确和客观标准的申请人,并且应该是终身的,除非有理由提前撤销,或者持有者受到法院命令的枪支禁令的限制。

理论和讨论。

刑法》承认,虽然拥有枪支是一项权利,但它不是一项无限制或无条件的权利。出于各种原因,有些人不应该拥有枪支:罪犯、被认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没有能力掌握安全使用枪支的基本技能或知识的人。许可证制度确保只有那些可以信任的人可以安全使用枪支,才能合法地获得枪支。许可证制度比每次转让枪支时的背景调查更具侵扰性。

加拿大枪支管制委员会承认,现有证据表明,加拿大议会在任何时候改变或提高许可证要求,都不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好处。然而,加拿大枪支管制委员会认识到,一般不拥有枪支的加拿大公众不会轻易接受一个没有某种形式枪支许可证的制度。

然而,一个可接受的许可证制度必须假定,符合明确和客观标准的个人是可以信任的,直到相反的情况被证明。这意味着,许可证一旦获得,就应该是个人的终身许可,除非因故被撤销,或持有者受到法院命令的枪支禁令的限制。有理由的撤销或拒绝发放许可证应像目前一样可由法院审查。

有执照的人行为负责任的假设也应延伸到执照的特权:CCFR宁愿看到这样一种制度:有执照的人在合法使用枪支方面很少受到限制,因为这在整体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

刑法委员会建议,将无证简单持有枪支的行为从《刑法》中删除,转而放在《枪支法》中,将其作为一种管理性犯罪,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作为一种刑事犯罪。在实施另一项刑事犯罪时,为实施刑事犯罪的目的,或为危害公共安宁的目的而持有枪支,应继续作为《刑法典》的罪行,并应受到刑事处罚。

请注意。

C-71法案扩大了许可和续期的背景调查,可能会使一些以前符合条件的枪支所有者陷入法律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以前的事件、精神健康问题或其他早已过去的因素可能成为剥夺他们的许可或合法持有的枪支的机制。侵犯以前守法和负责任的枪支所有者的合法所有权将是一种不适当的限制。

CCFR反对将过去长期存在的问题作为当前态度、健康和行为的标志。以前的五年背景调查为个人提供了纠正过去错误的机会,当他们表现出合法和负责任地使用枪支时,可以积极地向前迈进。新的框架不应该被用来剥夺目前有执照的枪支所有者的权利。

假设一个人的现状和最近的历史总是一个人的资格的最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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