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枪支权利联盟

15-6 储存和运输

政策备忘录

问题。

储存和运输

政策备忘录号。

15-6

最后一次审查。

2019年7月16日

政策。

农村信用社同意应该对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存要求进行管理,但这些要求不应该具体适用于由有执照的使用者直接控制的枪支,或为家庭防卫目的 "待命 "的枪支。违反安全储存要求不应成为《刑法》中的一项罪行,而应成为《枪支法》中的一项罪行,根据《违章法》被起诉。除此之外,储存、运输和使用应遵循普通的民事过失原则,或在适当的情况下采用刑事过失原则。这包括完全取消对受限或被禁枪支的运输授权的要求。

理论和讨论。

现行储存条例的最大问题是,它们不允许有正当执照的个人合理、合法地使用枪支进行家庭防卫或自卫。这样一来,法律就远远超出了真正的公共安全目的的要求,即使是无意中不遵守,也会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合理的要求是制定最低限度的存储标准,以确保真正处于存储状态的枪支不被盗窃和未经授权使用,即不在使用中,也不在持证用户的直接控制下。对于这些枪支,标准应该是它们被存放在没有子弹的地方,并被存放在一个安全上锁的容器、容器、保险库、保险箱或房间里。容器、容器、保险库、保险箱或房间的结构应使其不能轻易被打开或进入。

在运输方面,如果车辆有后备箱,要求将任何无人看管的枪支锁在后备箱中是合理的,否则就将其锁在车辆中,从外面看不出来。

除此之外的任何事情都应该由普通的民事过失原则来处理,或者在适当的时候由刑事过失来处理。如果某人有过失(显示出在当时的情况下,甚至稍微偏离了一个合理谨慎的人的注意标准),并因此使其他人遭受损害,这些损害将通过民事过失得到补偿。如果某人有刑事过失(显示出明显偏离了在这种情况下合理谨慎的人的谨慎标准),并因此使其他人遭受身体伤害(这是任何影响到人的健康或舒适的伤害,不仅仅是短暂的或微不足道的,包括心理伤害)或死亡,那么该过失人将犯有刑事过失导致死亡(目前最低4年,最高终身)或刑事过失导致身体伤害(目前最高10年)。

请注意。

取消《枪支法》第19(2.1)条b)、c)、d)和e)款中的ATT,以及将禁止的枪支ATT限制在特定的而不是所有的俱乐部和射击场,对守法的枪支所有者来说是一个浪费和不必要的额外步骤,对防止犯罪分子以他们选择的方式运输枪支毫无作用。

所有的ATT要求只能限制守法者对枪支的合法享用,而对迫使犯罪分子遵守法律却毫无帮助。CCFR支持安全储存和运输,但ATT要求对这两方面都没有帮助,只会给加拿大皇家骑警和枪支所有者带来不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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