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火器自卫 |
政策备忘录号。 | 15-7 |
最后一次审查。 | 2019年7月16日 |
政策。中华慈善总会认为,自卫,包括保卫他人的生命和安全,是拥有枪支的一个合法目的。CCFR认为,为自卫、保卫他人或保卫财产而使用枪支,应与为此类目的使用任何其他武器,甚至根本不使用任何武器的标准相同。换句话说,没有合法的理由为枪支划出一个有别于其他武力使用方式的特殊位置。 理论和讨论。加拿大儿童基金会认为,所有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卫权。这体现在《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7条对 "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的保障中,并在《刑法》第34和35条中得到体现。刑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武力,必要时可使用致命武力,以保护自己的生命或他人的生命。刑法委员会认为,枪支在使用武力进行自卫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唯一能够使小个子、弱者与大个子、强者平等的武器。此外,警察不可能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我们是自己的第一反应者,因此应该能够获得与他们一样的工具。 CCFR还认为,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在普通法中,在为自卫而诉诸武力之前,没有义务从家中撤退。基金会认为这一原则应该得到维护和保护。CCFR认为,还应该从立法上加强对房主的保护,推定入侵者在自己家中会对居住者造成危险。 因此,CCFR认为,与其他武器相比,使用枪支进行自卫不应受到排斥,应明确规定枪支可用于家庭防卫,作为严格的储存规定的例外,并应授权经过适当培训和审查的个人携带枪支进行自卫,而不需要证明有具体的威胁或警察保护不足。 |